妄想“瞒天过海”,不料交警都是“火眼金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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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抵押贷款,是正常的金融活动,车主在还清全部贷款后,就可以凭相关资料前往交管部门办理机动车解抵押登记业务,办理完解抵押业务后,车主就可以拿回自己的机动车登记证书,重新获得汽车的支配权。

  然而,却有个别不法分子在未还清车贷的情况下,企图通过虚假贷款结清材料,办理机动车解除抵押登记业务。

  近日乌鲁木齐交警就查获一起

  利用虚假资料办理解除抵押登记案件

  真实案例回顾

  2024年8月5日13时40分,乌鲁木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市区大队车管所民警在办理一笔机动车解押业务时,发现当事人(车主及金融公司代办)尚未到正常结清贷款时间便前来办理解抵押,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可能。民警随即与金融公司取得联系,经核实,此车尚有22万元贷款未还清,其所提供的贷款结清证明为虚假材料,民警立即停止业务办理,及时为金融公司止损,固定相关证据后联系派出所处理。

妄想“瞒天过海”,不料交警都是“火眼金睛”

  “多亏了你们严谨的工作态度,才确保了我们的贷款安全,避免了二十余万的损失”。金融公司对新市区车管所民警再三表示感谢,对其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赞扬。目前,该案件已移交派出所进行进一步处理。

妄想“瞒天过海”,不料交警都是“火眼金睛”

  普法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伪造、变造或者买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的;

  (二)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另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第164号令)第八十条规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登记,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机动车登记。

  乌鲁木齐交警

  提醒广大市民

  伪造、变造、买卖

  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是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将依法查处!

  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 乌鲁木齐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