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男子在羽毛球馆打球时被流浪猫绊倒,投喂者被判赔偿24万”一案引发广泛关注。
2023年4月20日,吴某某与同事几人到某羽毛球馆打球,打球过程中因踩到流浪猫摔倒受伤,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据涉事球馆教练林某陈述,2022年8月起,他发现同事肖某某收养了一只灰白色的流浪猫,起名“土豆”。肖某某会购买猫粮,并将猫粮放在球馆外的厕所门口,还带猫去宠物医院看病、洗澡。不过,林某未在球馆内见过有猫出现。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沟通未果,后吴某某家属报警想要调取事发监控,被告知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双方协商未果,吴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羽毛球馆经营者与肖某某共同赔偿其损失351062.72元。
2024年2月2日,上海闵行法院一审判决,肖某某赔偿24万元,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羽毛球馆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肖某某追偿。
一审判决后引起很大争议,3月27日上海闵行法院作出民事裁定,表示上述判决确有错误,应予再审。7月24日,该案再审宣判,改判球馆承担80%赔偿责任,即赔偿19.2万元;肖某某承担20%赔偿责任,即赔偿4.8万元。
涉案猫,受访者供图
律师说法:
羽毛球馆要担责吗?
作为提供服务的体育场馆经营者、管理者,对于运动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作为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应当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场馆环境,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体育设施设备和配套设施,并落实预防风险或消除潜在危险发生的必要措施。羽毛球馆在其工作人员投喂流浪猫影响到公众安全的状态下,没有采取有效安全保障措施,应该对受害人吴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肖某某要担责吗?
有投喂行为,即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流浪动物的管理人或者饲养人。《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本案中,投喂者肖某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虽然并未实现对涉案猫的独占性支配和控制,但是其也应该对吴某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责任如何划分?
本案属于多因一果的侵权案件,根据《民法典》第1165条及1172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羽毛球馆的经营者,在发现有工作人员投喂流浪猫的情况下,予以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进入球馆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能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羽毛球馆的行为系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具有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投喂者肖某某作为羽毛球馆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球馆安全的重要性,但其投喂流浪猫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涉案猫的生活行动习惯,增加了流浪猫进入球馆的风险,给球馆内的正常运动增加了异常风险,其对损害的发生亦具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
因此本案中,法院的再审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和案件的客观情形。
律师提醒
体育场馆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为运动者提供安全、舒适的运动环境。流量动物的投喂者应增强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避免因个人行为给他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江苏新闻广播《高爽说法》节目特邀嘉宾:江苏德升汇律师事务所陈冰律师
新闻综合:澎湃新闻、极目新闻、上海闵行法院
来源: 荔枝新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