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盗窃得来的物资变卖,因事情败露后害怕承担责任,又从废品站买回来并悄悄送还回去,这类行为仍构成盗窃吗?将如何担责?近日,重庆市武隆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多人结伙盗窃物资案件,4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均缓刑二年。
2023年11月,被告人李某、杨某、罗某、王某等人曾在一家采石场打工,工场的角落堆放着成吨的废铁、钢筋等建筑物资。经过多天观察,李某等人发现该批物资无人看管且时常有人偷拿零散物资变卖。看着他人通过偷卖物资获利,李某等人也动了歪心思,4人共同商议决定要抓住这个“商机”大赚一笔。于是在工作之余,李某等人将这批物资分4次盗走并廉价变卖给了附近的废品回收站,累计非法获利近4万元。
几天后,工地管理方发现了这批物资丢失,于是立即报警联系警方来到现场勘查。见这阵仗是动了真格的,李某等人在害怕之余又心生一计,4人折返回废品回收站将物资回购后再分批次运了回来,原以为自己做得十分隐蔽且已经将被盗物资悉数归还,事情将会很快平息。但这么多吨物资丢而复返怎么可能不引起怀疑,警方立即对出入频繁的李某4人进行询问。4人本就心虚,几句话下来就主动交代了违法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杨某、罗某、王某相互纠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4人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因4人均认罪认罚,前期归还了全部物资且主动退出了全部违法所得,法院认定其4人有悔罪表现,可从宽处罚。综合4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情节、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诉判决。(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何春兰 唐明贵)
来源: 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