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一周后报案,监控缺失现场破坏,法院如何断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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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发生后一周,当事人才想到报案,但事发现场没有监控视频,事故现场又被破坏,当地交警部门无法还原事故发生的具体情况,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法院在民事赔偿责任上如何认定划分?近日,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视频连线该案主审法官——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负责人杨晓峰,请他详细解读案件相关法律问题。

  【基本案情】

  2023年5月8日7时30分,被告王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灵宝市某路段与原告张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会车后,原告张某摔倒,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保护现场。灵宝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内容为因事发地点无监控且双方当事人陈述不一致,无法还原事故经过,最终未能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事发后,原告张某花费医疗费共计2290.52元。因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某将王某诉至灵宝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和护理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795.6元。

  该案争议焦点是什么?

  杨晓峰: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是,在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也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观点是什么?

  杨晓峰:首先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均应保护好现场,而本案原被告均未保护好现场。其次原告是在事发后一周左右才向交通警察部门报警,最终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双方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均存在过错,因此酌定双方各承担50%的交通事故责任。

  被告答辩称原告的受伤并非他造成的,他与原告并未碰撞,是他发现原告倒地受伤后下车查看并将原告送医救治,是出现好心,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为什么没有采信被告的答辩意见呢?

交通事故一周后报案,监控缺失现场破坏,法院如何断案?

  杨晓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事故,车辆驾驶人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将上述情况报告交通警察或相关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表明位置。本案中,尽管被告王某否认撞到原告张某,但原告张某驾驶二轮电动车倒地受伤,被告王某发现了原告倒地受伤,应当第一时间保护现场,报警处理;而王某在事故发生后仅对受伤人员进行了救助,但未通知交通警察部门,也并未保护现场,因此被告的辩称意见没有证据证明,也未按照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人民法院也就未采信被告王某的答辩意见。

  经过法院的核算,原告的医疗费损失为2290.52元,但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是15795.6元,法院认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应该是多少呢?

  杨晓峰:经法院核算,原告张某医疗费损失共计2290.52元,本项损失以原告提交的医疗费票据为据;原告张某在2023年5月8日、5月9日、5月10日、5月12日、5月14日在医院门诊治疗,因此误工费按照河南省农林牧副渔行业标准151.86元/天计算为759.3元,因原告未住院治疗,因此不支持护理费、营养费。上述费用共计3049.82元。

  【判决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承担原告张某各项损失的50%,即1524.91元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两份证据各有哪些特点?

  杨晓峰:两份证据都是公安机关在事故发生后作出的,区别就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会对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作出明确认定;而《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仅仅对交通事故作出证明,不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灵宝市人民法院阳店法庭负责人杨晓峰

  这起案件提醒大家,发生交通事故后,各方当事人一定不要情绪化,车辆驾驶人应理性判断,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将上述情况报告交通警察或相关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只有采取合理的措施,才可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内容来自: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  

来源: 河南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