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为消除证据,他竟将车辆压扁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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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救助伤者、及时报警是常识。但是,有个别驾驶人心存侥幸,妄想用逃跑的方式来躲避处理。殊不知,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案例一:

  4月20日5时30分,辽宁盘锦。兴隆台交警大队接到一起肇事逃逸的报警电话,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伤者已被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现场仅留有一辆电动自行车及一滩血迹,四周散落着撞击后遗留的物品,并没有留下直接证据可以确定肇事车辆。

  在初步勘察现场后,事故民警调取周边监控,通过逐一排查比对,确定肇事的是一辆黑色的小型轿车。但由于视频清晰度不足,无法看清车牌号码,为尽最大可能查清案件真相,办案民警通过多方走访寻找,终于,在视频调查过程中发现一辆与事故逃逸车辆高度相近的轿车。4月29日,在营口市盖州市找到了该车事发时的车辆驾驶人李某某,并将其传唤至兴隆台交警大队。

  经询问,李某某表示自己当天早上从家出发,开车行驶至双油岗北侧100米处与一辆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发后,担心承担医药费,于是便逃离现场回到营口老家。为消除证据,他将肇事车辆卖给了回收站,在确认回收站将车辆用机器压扁报废后,他把车辆号牌拿走隐藏了起来,以为这样交警即使追查也无从查起了,结果没想到交警还是找到了他。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二:

  4月11日11时55分许,辽宁锦州。凌河交警大队接到报警,10时44分许,徐州街与南阳路路口南侧,一辆电动自行车与一行人和其孩子发生碰撞,行人和其孩子倒地受伤,电动车驾驶人发现有人倒地后驾车离开现场。

  接警后,事故民警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察,由于事发突然,当事人能够记起的信息有限,给事故调查带来了一定难度。事故民警通过调取周边商铺监控录像进行实地走访摸排,模拟出了肇事人员的几条行驶线路,锁定了肇事者孙某某及其家庭住址,凌河交警大队依法对孙某某进行了传唤。

  经询问,孙某某承认其当天驾驶电动车与行人发生碰撞时,在已看到对方摔倒的情况下,自认为对方受伤并不严重,未与对方进行沟通,便自行骑车离开现场的事实,最终交警部门对孙某某驾驶非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且造成他人受伤的违法行为,依法对其处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试想如果当时案例中的两名驾驶人

  选择承担责任

  第一时间拨打120救助伤者

  或许会是另一种结局

  可法律没有如果

  等待他们的是法律的严惩

  转自辽宁公安交通安全微发布

来源: 辽阳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