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廊坊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管理加强火灾防范工作的通告。
通告明确提出:
严禁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严禁电动自行车进入载人电梯。
物业服务企业检查发现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的,应当制止并组织清理;对拒不整改的,要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
对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危害消防公共安全且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经营性单位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因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充电造成火灾,构成犯罪的,将按“失火罪”或“消防责任事故罪”追究刑事责任,对责任人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尚不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500元以下罚款。
全文如下:
综合丨廊坊消防、河北青年报
来源: 1012交通广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