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有两名游客抓海鸥拍照!警方:已移交相关部门

光明网

2月23日中午12点左右,滇维安保公司派驻滇池大坝巡逻队的队员在滇池大坝巡逻时,先后发现2名游客抓住海鸥强行拍照,在工作人员的劝阻下,两人才放了海鸥。工作人员随后将两人交给警方处置,目前,警方已将两人移交至西山区林草部门,等待进一步的处理结果。

又有两名游客抓海鸥拍照!警方:已移交相关部门

据滇维安保公司派驻滇池大坝巡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今天中午,该大队的工作人员正在滇池大坝开展巡逻时,看到一名红衣女子,手上正抓着一只海鸥,不停地更换抓海鸥的姿势拍照。见状,工作人员及时上前制止,让其将海鸥放了,并告知她要文明观鸥。

又有两名游客抓海鸥拍照!警方:已移交相关部门

没过多久,工作人员又发现一名穿白色衣服男子在投喂海鸥过程中,趁机抓住一只海鸥喂食、拍照,工作人员也及时上前制止了该行为,并对其进行文明观鸥劝导。

据悉,观鸥季,滇池大坝游客增多,滇维安保公司派驻滇池大坝巡逻队日均派出40名工作人员在滇池大坝开展巡逻工作,对大坝上兜售面包以及抓海鸥等不文明现象进行劝导、制止,提醒他人抓海鸥的行为是不对的,大家应该文明观鸥,文明喂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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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文明观赏红嘴鸥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加强对红嘴鸥的保护,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云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观赏红嘴鸥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观赏红嘴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文明观赏红嘴鸥的行为规范,服从现场管理;

(二)尊重红嘴鸥的自然习性,保持适当观赏距离,文明拍摄,避免直接接触;

(三)投喂红嘴鸥时,应当在陆地区域投喂符合标准的鸥粮。

第四条 观赏红嘴鸥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

(二)在红嘴鸥聚集觅食、栖息地,燃放烟花爆竹、擅自放飞无人机等惊扰红嘴鸥的行为;

(三)非法猎捕红嘴鸥。

第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故意侵扰、惊吓、驱赶、伤害红嘴鸥行为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其他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观赏区域设置举报点并公布举报、救助电话。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

转自:都市时报

来源: 云南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