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逃逸竟然还想“顶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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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饮酒后侥幸驾车已是大错

  当不幸发生交通事故时

  选择肇事逃逸更是大错特错

  近期,齐河贺某醉酒之后照样开车

  酒驾撞人还肇事逃逸!

  2024年1月13日14时58分许,贺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沿齐河迎宾北路京台高速立交桥下路段由北向南行驶,与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发生事故发生后,贺某担心自己酒驾被交警发现,于是选择驾车驶离事故现场,并与张某商议为自己“顶包”,张某驾驶事故车辆载贺某回现场后发现被撞的电动三轮车杨某伤势严重,随主动向交警交代贺某为事故发生时车辆驾驶人。

  后经抽血检测,贺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2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除了醉驾之外,据贺某称,事故发生前他边开车边和朋友视频聊天,分心驾驶,这也是导致引发事故的重要原因......醉驾、分心驾驶!贺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贺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立案侦查。

  逃逸后果严重

  切勿心存侥幸

  以免承担更重的经济及法律责任!

  01

  赔偿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予赔付,行为人对造成的经济损失需自行承担,可能面临高额的经济赔偿,成为个人及家庭的沉重负担。

  02

  行政责任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行为人将永久丧失驾驶员资格。

  03

  刑事责任

  构成交通肇事罪,基础刑期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肇事后逃逸,将升格法定刑,被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行为人将承担明显更重的刑罚。

酒后驾车致人死亡,逃逸竟然还想“顶包”

  一、交通事故后找人“顶包”,即便没有离开现场,找人顶替本身就是一种主观逃避事故责任的行为,也是逃逸。

  二、替人“顶包”的别以为自己没肇事就能置之事外,在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在肇事人构成犯罪的情况下,“顶包”人甚至可能构成包庇罪。

  敬畏法律,遵纪守法!

  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是铁的纪律!必须牢记!

  不要让自己成为马路杀手!

  交警提示: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不要心存侥幸逃跑,在严密的视频监控和完善的侦查手段之下,你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无处遁行。

  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制作:德州交警

  素材来源:齐河交警

来源: 德州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