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杭州萧山一网友在本地论坛发帖:
被辞退了,人事口头通知,第二天就不用来了,入职没满半年,所以赔半个月工资。
这种情况是不是要赔一个月?
楼主说她已经转正,也有劳动合同。现在辞退只是口头通知,她打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楼主这种情况,到底该赔多少工资?
N+1、2N、2N+1,评论区网友们说法各异。
有网友表示,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必须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也有网友提醒,一定要收到书面通知,如果有必要,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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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峡谷知名美少女:没有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需要n+1,1是代通知金。
网友@风让云长出花:口头通知不认,书面通知就去劳动仲裁,等下你不去他就说你旷工自动离职。
网友@花白:N+1,半个月工资+一个月的代通知金。口头没用,书面通知。
网友@遥遥江上月:不足半年按半年算吧,你可以去仲裁2n+1。
网友@小小男拧哥:试用期提前三天,转正提前一个月,否则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
网友@我爱说实话:必须赔一个月。
网友@小小的小小小:你这样应该1+0.5个月工资,叫他开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如果失业保险有1年以上可以去申请失业保险。工资是税前工资,应发工资,而不是到手工资。
网友@故酒烈人:应该是2n吧。
网友@X1H:违法解除应该是2N的赔偿金,N是经济补偿金(工作不满半年的按半个月工资计算)。
1月3日下午,楼主发来后续,2N已谈妥——
解除劳动合同时谈到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我们经常会听到N、N+1、2N,这些约定俗成的表述方式都是什么意思?
N是指工作年限,通常表示经济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例如:一位员工与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在本单位工作了一年一个月,这个N就是1.5,单位需要支付其一个半月的工资。
N+1是指经济补偿加「代通知金」——
+1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需要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有以下三种情形: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2N是指赔偿金,也即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合:萧内网萧山论坛、萧山人社
来源: 杭州交通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