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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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法是一部“小切口”的专门立法,在总结反诈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加强预防性法律制度构建、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建设。一年以来,为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撑。

  在该法律施行一周年之际,让我们再着重学习其中的要点内容,增强防骗意识,提升反诈合力,构建全民反诈新格局。

  01

  多办几张电话卡、银行卡?

  不得超量!

  相关法条: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02

  买卖个人信息、帮转账?

  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相关法条: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03

  泄露、贩卖个人信息?

  依法追责!

  相关法条: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04

  出租出借、售卖两卡?

  记入信用记录!

  相关法条: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05

  出境从事电诈活动?

  限制出境!

  相关法条: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防范于心,反诈于行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可防可控,牢记八个凡是,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凡是要求垫付资金做任务的兼职刷单,都是诈骗!

  凡是宣称“内幕消息、专家指导、稳赚不赔、高额回报”的投资理财,都是诈骗!

  凡是宣称“无抵押、无资质要求、低利率、放款快”的网贷广告,要求提供验证码或先交会员费、保证金、解冻费或者转账刷流水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电商、物流平台客服,主动以退款、理赔、退换为由,要求你提供银行卡和手机验证码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公检法工作人员,以涉嫌相关违法犯罪为由,要求你将资金打入“安全账户”的,都是诈骗!

  凡是自称“领导”主动申请添加QQ、微信等社交账号,先嘘寒问暖关心工作,后以帮助亲属朋友为由让你转账汇款的,都是诈骗!

  凡是以各种名义发送不明链接,让你输入银行卡号、手机验证码和各种密码的,都是诈骗!

  凡是通过社交平台添加微信、QQ拉你入群,让你点击链接下载APP进行投资、退费的,都是诈骗!

  近年来,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诈骗犯罪日益突出,且方式多变,真假难辨,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法官再次提醒各位,要想不上当受骗,除了要提高警惕,防范于心,更要认真学习《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牢记八个凡是,远离电信网络诈骗!

  转自:刑二庭

来源: 杭州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