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公安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果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转自:湖南公安
来源: 郴州公安
湖南公安提醒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规定,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三轮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如果驾驶非机动车在路段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一方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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