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眼又是一年“剁手”时
凑单满减、花式补贴
各大平台的促销优惠
让“打工人”瞬间变身“尾款人”
你的钱包还撑得住吗?
今天,贴心的苏州互联网法庭数字法官助理小茵
为我们带来双十一购物指南~
小茵小茵,双十一到了,为了安心“剁手”,我想问你一些问题,可以不?
不买立省百分百。
我合理怀疑你因为加班也没空剁手而嫉妒我。
额,不聊这个话题了,你有什么关于网购的法律问题呢?
购买篇
小帅:
额,就是啊,我有一个朋友……
小茵:
嗯,无中生“友”。
小帅:
真的是我一个朋友!他冲动消费,付了6份定金,付尾款时发现钱包空空,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小茵:
不可以。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小帅:
那我老婆在直播间领完红包、凑完满减花了888元“一秒回春十全大补”精华,比她闺蜜双十一前买的还贵,商家还号称史低价,怎么办?
小茵:
如果确实存在虚构原价、虚假优惠折价等欺诈消费者行为,可以主张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小帅:
那我在某二手海鲜平台买了一台二手水果手机,回来发现是山寨机,是不是也要求退一赔三?
小茵:
额,不一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仅针对经营者。如果你们的交易是个人买家与个人卖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的销售行为,则不适用“三倍赔偿”。
但是如果对方是长期在平台从事销售行为,其具有经营者身份,那就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规则。
售后篇
小帅:
这不最近大降温,我买了清仓羽绒服“福袋”,打开快递鸭毛满天飞。申请退货时老板却说页面写明特价商品概不退换,合法吗?
小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
特价商品也要有基本的质量保障,鸭毛满天飞的羽绒服可以退换。
小帅:
话说,我老婆还买了件“美拉德”色大衣,她觉得自己穿完变大姨,可以退货吗?
小茵: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小帅:
嘻嘻,我老婆定制的男明星抱枕明显没我帅,我也去退货!
小茵:
额,你先听我说完。“七天无理由退货”虽好,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维权篇
小帅:
唉,算了算了,平台上商家店铺都“关门大吉”了,我这维权估计难了。
小茵:
消费者可以要求平台披露店铺的相应信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消费者的要求下,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应及时向消费者提供与其交易的商品销售者真实的名称、地址和有效的联系方式。
小帅:
可卖家都在千里之外,我也没空去起诉啊。
小茵:
买受方所在地也是管辖地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作者:刘 琼(苏州虎丘法院)
来源: 江苏高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