陷阱:“预约”民政局结婚登记,渣男“婚骗”的权宜之计
自诉人雪某,于2020年4月经朋友介绍认识被告人查某后,确定恋爱关系,雪某带查某回乡过节。2021年2月左右,雪某发现自己怀孕,双方敲定结婚事宜。查某就上政府民政局网站“预约”了结婚登记。沉浸在喜悦之中的雪某,忙着筹备婚礼,去民政局登记结婚的事“摆一摆”,也没有太放在心上。在2021年7月在长沙市某五星级酒店举办盛大婚礼。
雪某与被告人查某的盛大“婚礼”
不久以后,一名陌生女子阳某联系上雪某,并告知雪某,自己是查某的合法妻子,刚刚才为查某生下第二个孩子。突然“被小三”的雪某,立即向“丈夫”查某核实,查某承认了阳某说的都是事实。此时,雪某已经临盆,后于2021年10月诞下一子。而查某又如法炮制,将自己在政府官方网站的“预约离婚”截图发给雪某,多次称自己已经离婚。后查某与雪某关系闹僵,查某将雪某微信删除、电话拉黑,失去联系。雪某独自一人抚养小孩,清偿婚礼所欠债务,于2023年1月作为自诉人到雨花法院提起控诉,请求追究被告人查某的重婚犯罪行为、请求法院从重量刑。
荒谬:“只要没有领结婚证,办了婚礼、生了孩子都不属于重婚?”
被告人查某如承认上述事实,但辩称,自己与自诉人雪某只是在民政局预约结婚登记,并未领证。当时自诉人雪某因为怀孕急于与自己结婚也举办了酒席。其与雪某生子后,于2021年12月已跟原配阳某离婚,选择与自诉人雪某成立家庭,自己主观并不是恶意在前婚姻关系未结束前再婚,与恶意隐瞒还是有本质区别。
雨花法院经审理查明实事,认为,被告人查某在有配偶的情况下与自诉人雪某举行婚礼,并育有一子,与雪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因重婚罪侵害的法益是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自诉人雪某对被告人查某的婚姻关系是否知情,并不影响被告人查某构成重婚罪的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查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现判决已生效。
案件审判长:付冰法官
法官警示:
注意,这些都构成重婚罪!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罪是对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严重破坏,包括两种具体行为:一种是已经结婚的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结婚;另一种是本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仍然与之结婚。这里的结婚,既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又包括虽未登记结婚,但形成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比如双方举办了婚礼,以夫妻名义购买房屋、同居生活等情形。对重婚罪,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重婚罪追究的期限一般从重婚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经过五年。对于后婚是事实婚姻的如何认定重婚行为终了的时间节点,应主要从行为人是否作出解除事实婚姻的意思表示以及该意思表示实质上是否起到解除事实婚姻关系的作用等两个方面综合考虑。
转自: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来源: 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