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驾驶人
对“让右原则”并不陌生
但在实际驾驶过程中
很多人却忽视了这一点
有的人甚至不解
我们还是先从
两起交通事故案例
开始讲起
1
2022年9月19日14时40分许,侯某某驾驶鲁E00**9号小型轿车,沿苏州路东侧锦苑小区内南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锦苑路路口处时,与沿锦苑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此处的张某某驾驶的鲁E043**7号电动自行车相撞,致张某某受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机动车驾驶人侯某某驾车未按规定让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依据当事人的过错行为对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的严重程度,认定侯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2
2023年06月10日9时19分许,扈某某驾驶三轮汽车沿韩大庄村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窑厂16线韩大庄北边支线04号处时,与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处的刘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扈某某驾驶机动车载物未符合核定的载质量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刘某某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车。”
刘某某驾驶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未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除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的规定,确定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刘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这两个案例的判责中
都涉及到了“让右原则”
什么是“让右原则”?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进入路口前需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
“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也就是说,在没有信号灯或交警指挥的路口,车辆直行通过路口时,需要让右方的来车优先通行。
同样是过十字路口
同样是直行
同样是没有信号灯指示
为啥自己要让右方的来车先走
这是法律“偏心”吗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
其实是有理由的
为何要“让右”?
左侧车辆有视野优势
因为国内机动车的驾驶位在左侧,左侧“A柱”靠驾驶人近,遮挡视野范围大,右侧“A柱”离驾驶人远,遮挡视野范围小。
所以,左侧的车更容易提早发现右侧的车,右侧车处于视野劣势,所以应当被让行。
保护驾驶人
我国实行的是右侧通行原则,驾驶人在车辆的左侧。如果左右两车撞到一起,右侧车的驾驶人受伤的可能性更大。所以从保护驾驶人人身安全的角度考虑,应让右侧机动车先行。
正是因为有着上述这些原因
所以法律上明确了“让右原则”
遵守“让右原则”
不仅能让交通更加顺畅
而且在产生事故纠纷时
能对自己更加有利
温馨提醒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或者交警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在交通标志、标线未规定优先通行的路口,一定要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驾驶车辆通过路口应当减速并观察路口通行状况,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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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菏泽交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