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居老人因感念同事的多年照顾
与其建立了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
承诺自己去世后
将全部财产留给同事
可没想到
年过九旬的老人却在再婚之际
又想要回已过户到同事名下的房屋
法院会支持老人吗?
“你给我养老,我财产归你”
上海的王阿公
出生于上世纪二十年代
早年和妻子离异
子女也与他互不往来
多年来都独自一人生活
刘家上一辈便与王阿公熟识
且刘家夫妇与王阿公
既是同事又是晚辈
十几年来一直都很照顾独居的王阿公
2004年,王阿公立下了遗嘱
表示在自己去世后
由刘家夫妇继承自己的房屋和财产
他在遗嘱中写道:
“他们以胜似亲人的关爱
帮我度过伤病痛
关注我的日常生活,做了许多事情……”
次年,王阿公还亲自手写
《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
明确提出愿意与刘家夫妇建立赡养关系
确定其过世后
房屋及全部财产归属于刘家夫妇
05年12月,王阿公与刘家人
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也过户到刘家人名下
一直以来
王阿公从未向刘家人提出支付房款
刘家人也从未要求王阿公搬离
王阿公在该房屋居住至今
93岁老人再婚欲将房产收回
但时间到了2019年6月
事情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
93岁的王阿公认识了现在的老伴
一年后,两人登记结婚
期间王阿公两次诉至法院
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解除房屋买卖合同
后分别撤诉和被法院驳回
2022年8月
王阿公再次以刘家人
未尽赡养义务为由
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房屋的赠与
刘家人表示
在被起诉之前,他们经常陪伴老人
带他参加旅游、聚会等
还在庭审中提供了双方的合影照片等
起诉后,王阿公将他们微信拉黑、
拒绝登门看望
但他们依然坚持履行赡养义务
发短信关怀老人
法院:驳回上诉
经查,原告王阿公系
自行书写《赡养及财产赠送协议》并签字
被告虽未签字
但双方已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以实际行动履行了该协议
原被告之间
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成立
刘家夫妇在获得赠与房屋前
已经照顾王阿公十余年
在赠与房屋至原告第一次
起诉被告的十几年之间
也没有证据表明
被告不履行赡养义务或双方发生矛盾
原告王阿公因自身婚姻关系变化
而需要房屋
并非被告不愿意履行赡养义务
原告以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为由
提出撤销赠与,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王阿公不服上诉
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对于此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徐红
对于判决给出了依据:
01
维护社会诚实守信善良风俗
虽然法律赋予赠与人在符合一定条件下撤销赠与的权利,但赠与不可随意撤销,本案中,在被告已照护原告多年,且房屋已经赠与被告的情况下,原告因为自身婚姻变化而多次诉讼至法院,欲要回房屋产权,实属有违诚信及和谐社会善良风俗。
02
尽量确保被赠与人履行赡养义务
建立附赡养义务的赠与关系后,被赠与人应本着诚实守信、有始有终的原则,即便先获得财产,也应积极履行对老人的赡养义务。
03
老人签订协议前要慎重考虑
老人作为赠与人,在选取赡养义务人、签订协议时要慎重考虑,此外签订协议时建议采用书面形式,在双方合法权益都能得到保护的情况下,赡养关系才能长久稳定。
综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者:张硕洋、徐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来源: 新闻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