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岳父去世后,男子欲收回自己房屋!接下来的事……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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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丈人去世了

  他的续弦,女婿还要赡养吗?

  近日,厦门思明区法院

  发布了一起特殊案件

  来看看究竟怎么回事?

  岳父去世

  其续弦占着女婿房产不搬

  吴先生(化名)的岳母过世后

  他将自己的一套房产

  给岳父涂大爷(化名)居住

  后来

  涂大爷和陈阿姨(化名)再婚

  陈阿姨就搬进来一起居住

  几年后

  涂大爷因病去世

  而陈阿姨仍住在吴先生的房内

  吴先生想将房子收回给有需要的姐姐居住,遂要求陈阿姨在三个月内搬离。可经过多次交涉,陈阿姨非但拒绝搬离,还换了房子的门锁。

  无奈之下

  吴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

  并支付占用费

厦门:岳父去世后,男子欲收回自己房屋!接下来的事……法院判了!

  吴先生起诉称:

  “我出于孝心把自己的房子给岳父住,岳父去世后我想收回房屋,提前通知了陈阿姨,但她却一直不肯搬走。我对陈阿姨并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而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在厦门也有房产,并非没有居住条件。”

  陈阿姨对此回应:

  “我辛辛苦苦照顾老伴这么多年,他才刚走,小吴就要赶我出去,我都快七十了,又刚经历丧偶之痛,就算他对我没有赡养义务,基于公序良俗,他也不应该要求我支付占用费,并且应该给我合理的搬离时间。”

  一审判决:

  返还房屋并给一个月宽限期

  法院审理认为,吴先生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对房屋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有权要求陈阿姨排除妨害、返还房屋。陈阿姨虽与涂大爷结婚,但她与吴先生并未形成法律的上赡养关系,吴先生无需履行供其居住的义务。

  结合房屋经多次催讨后陈阿姨仍长时间居住的情况,且陈阿姨的女儿女婿可提供住处,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陈阿姨返还诉争房屋。基于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法院酌定从涂大爷去世9个月后开始计算房屋占有使用费,并给陈阿姨一个月宽限期搬迁诉争房屋。

  法院调解:

  双方和解,续弦搬离讼争房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官说,法律和道德是两种基本社会规范,应当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吴先生作为房屋所有权人,且对陈阿姨并无法定赡养义务,有权要求陈阿姨返还房屋并支付占用费。

  另一方面,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陈阿姨作为吴先生岳父的续弦,且年事已高,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持续做双方的调解工作,并在判决中将占用费调整至较低的水平,且给予陈阿姨搬离的宽限期。

  判决作出后,为避免产生衍生案件,法官继续向吴先生和陈阿姨做调解工作,晓以情理。

  最终

  吴先生与陈阿姨达成和解

  陈阿姨搬离讼争房屋

  吴先生也主动放弃了占用费的要求

  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

来源: 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