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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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 帮信罪?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的新增罪名,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是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

  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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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1:

  “民警同志,我的手机这两天频繁接到银行卡的提醒短信,不停地有收入、支出记录。”4月20日,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金海派出所接群众王女士报警称,其银行卡流水不正常。

  接到报警后,民警详细询问报警人情况得知,王女士前段时间想要办理贷款,其朋友刘某得知后称,自己认识“银行内部人”,不仅审批速度快,而且利率低。出于信任,王女士便将身份证和一张银行卡交给了刘某,甚至连支付密码也告诉了他。从那天起,王女士的手机便不断接到该银行卡内有款项转入转出的提醒短信,当她询问刘某是什么情况,刘某则告诉她是正常操作流程,让她别着急马上就办理好,感觉事有反常的王女士便来到派出所报了警。

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了解情况后,金海派出所立即将案件呈报分局并成立专案组。经办案民警对报案人提供的银行卡的流水进行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王女士借出的这张银行卡被用于“洗钱”。经过进一步深入侦查,专案组锁定了以杨某为首的洗钱团伙,正藏匿在广东省东莞市。

  根据线索,专案组连夜驱车赶往东莞,在当地警方的大力支持下,专案组经过多日的摸排走访、蹲点守候,将该团伙4名成员全部抓获归案。

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到案后,杨某等人如实交代了其骗用他人银行卡,通过国外软件为上家洗钱,从中非法牟利的犯罪事实。

  目前,犯罪嫌疑人杨某、李某、鲁某、刘某等四人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已被川汇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办理中。

  案例2:

  4月27日,周口市公安局川汇区分局反诈中心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6名涉嫌电信诈骗的嫌疑人租住辖区某宾馆,利用手机拨打电话实施诈骗。

  根据线索,反诈中心民警联合华耀城派出所民警,将以宋某为首的6名嫌疑人全部抓获。到案后,犯罪嫌疑人宋某如实供述了他的作案过程。

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经查,今年4月份,宋某通过某社交软件认识了其上家,并在对方的指挥下,实名办理了多张电话卡,然后按照对方提供的电话号码,冒充客服拨打这些电话,以退赔、中奖等为借口,诱骗当事人,而上家也准时地给他打来“劳务费”。虽然自己也了解自己的行为属于“帮信罪”,但是见赚钱如此容易,还是怀着侥幸心理,又找了五个同乡,又专门租了一家宾馆专职为境外诈骗人员提供帮助,从而牟利。

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目前,宋某等六名嫌疑人已被川汇区分局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看完以上案例

  大家是否会担心

  自己莫名其妙踏入陷阱

  成为了犯罪分子的帮凶?

  怎么才能预防被骗?

  别急,重点来了!

两个“帮信”犯罪团伙被端,警惕沦为电诈犯罪的“工具人”!

  最常见的“帮信罪”:

  “帮信罪”最容易被踩入的陷阱就是——出售银行卡。因为电诈犯收到赃款时为了确保安全,需要先“跑分”洗钱,把钱洗白了才转到自己账户。在这个“跑分”过程中,就需要借助大量的他人银行卡。所以,犯罪分子会想尽各种办法购买、租赁、骗取他人的银行卡。

  在已查获的“帮信”类型案件中,有些人觉得自己在帮朋友的忙,还有一部分人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没有参与到直接犯罪中去,因而不会触犯法律。然而,这些都无法为其“助纣为虐”的事实行为脱罪。

  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符合以下行为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此外,《解释》规定,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被帮助对象是否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相关数额总计达到前述标准五倍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自身“两卡”不应出售,

  他人“两卡”更不应购买!

  生财有道,

  切勿以身试法!

  四大惩戒措施

  1. 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移送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违法违规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 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通过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 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个人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4. 法律处分:非法买卖个人银行账户和企业对公账户,除受到上述惩戒外,还可能涉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可能给个人带来牢狱之灾。

  警方提醒

  大家一定要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对于废弃不用的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千万因为不要一时大意或贪图蝇头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凶。

  转自:平安周口

来源: 平安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