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演“黑吃黑”!这边倒卖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那头盗窃卡内诈骗款

光明网

他给我打视频

在买手机

在金店里面

就感觉一下发达了

一日暴富的那种感觉

网上认识的“大姐”给江西的刘女士推荐了一款炒股软件,刘女士跟着“大姐”买了这款软件上的“天天利”理财项目,没想到一开始投入的一万元在短短一周内就翻了一倍。刘女士经过多次提现,确认了收益的“真实性”。

于是,刘女士加大投资力度,把原本计划做生意的14万元积蓄全部买了同一个理财项目,一个月后,理财金额涨到了将近20万。然而这次,钱却提不出来了。意识到可能被骗,刘女士马上到公安局报了案。

倒卖银行卡帮助境外诈骗团伙“洗钱”

在刘女士报案的同时,江西省共青城市公安局的警察正在调查多个明显异常的银行卡账户。

调查过程中,十八岁的帅某易(化名)被列为重点调查对象,他的银行卡每天产生几百笔交易,单日转账金额几乎每天都达到上百万元,并且即入即出,流水速度很快。如此大的交易量和交易数目,与帅某易的收入并不匹配。

上演“黑吃黑”!这边倒卖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那头盗窃卡内诈骗款

帅某易交代,他以每个银行账户1000元的价格把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卖给了堂哥帅某龙(化名),他也承认自己知道堂哥在利用这些银行卡做一些违法犯罪的事。警方判定,这是一个有组织的非法售卖银行卡的团伙。

随后,警方将帅某龙抓获。据帅某龙交代,他召集“朋友”办理了二十五套银行卡“三件套”(银行卡、电话卡及U盾),通过邮寄或携带的方式经过云南卖到境外,境外诈骗分子可利用银行卡“三件套”在国外随意操作,来达到“洗钱”的目的。

上演“黑吃黑”!这边倒卖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那头盗窃卡内诈骗款

帅某龙以每套1000元至1500元的价格组织本地人员办理的银行卡“三件套”,在境外一转手可以卖到每套2万至3万元。为了保障犯罪资金的安全,帅某龙的堂哥帅某彪(化名)还留在境外作为诈骗集团的“人质”,双方相互牵制。

警方通过串并案发现,几个月的时间内,帅某龙收集的二十五套银行卡“三件套”的涉诈资金就近亿元,受害者就包括江西的刘女士。

盗窃诈骗赃款中饱私囊

继续追查,警方又发现一个奇怪的现象:一般被境外诈骗团伙操控的银行卡,资金流向最终会转向境外,然而共青城市这几个涉案年轻人的账户却出现了本地取款的情况。

通过调取公共视频,警方锁定了之前卖卡给帅某龙的路小宝(化名)。调查发现,路小宝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卖给帅某龙后,还去银行取款机提取了10万元现金,并且操作流程也有些不合常理:他先以挂失的方式补办银行卡,接着迅速将卡内款项转移到自己的其他账户,再到取款机分多次提取现金并瓜分给其他人。

据路小宝交代,帅某龙和帅某彪并不仅仅靠倒卖银行卡赚差价来获利,他们还通过合伙提现或者挂失银行卡的方式来盗取卡内资金。

上演“黑吃黑”!这边倒卖银行卡帮诈骗团伙“洗钱”,那头盗窃卡内诈骗款

据统计,自2020年下半年起,以帅某龙和帅某彪为首的团伙共利用收集起来的银行卡盗取涉诈资金四次,单笔数额由10万多元到几千元不等。

终落法网数罪并罚

2020年底,警方对包括帅某彪在内的所有涉案人员进行统一抓捕,十三人全部归案。

2021年9月,江西省共青城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帅某彪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帅某龙犯盗窃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综合考虑整体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警方按照银行流水走向追本溯源,帅某龙等人截留的20余万元大部分来自江西的某个银行账户,调查后发现,这正是不久前刘女士被诈骗的部分款项,法院判决后,款项被予以返还。

普法时间

Q1:

案件中的被告人主动出卖自己的银行卡信息,并将银行卡提供给境外犯罪分子,这种行为在法律上该如何看待?

A1:

本案中的被告人在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出卖给他人,用于转移“洗白”诈骗赃款,这实际上是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一种帮助行为,但是因为被告人之前没有与诈骗分子共谋实施犯罪,之后也没有继续参与后续的转移“洗白”被骗赃款的活动,所以他的这种行为不能按照诈骗罪来定罪,而应当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而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是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Q2:

本案中的被告人有预谋地取出了卡中的诈骗款项,这种私自把转往境外的赃款截留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A2:

本案中的被告人之前没有与上游的诈骗分子共谋实施犯罪,也就是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意的联络,他只是通过出卖自己名下的银行卡给诈骗分子提供了帮助。因此,在银行卡出售之后,他实际上也就丧失了对银行卡以及卡内资金的占有、支配的权利,之后他又通过转移、挂失和取现等方式截留这些被骗赃款,实际上是对实际持卡人的财产形成了一种非法占有,这种行为应该是一种盗窃行为。

《刑法》规定,盗窃犯罪分子的非法所得也认定为盗窃罪。比如这个案件里,在盗窃的时候,钱款处于赃款的状态,但是最终这个钱还是要归于国有或者是返还原主。被告人去实施盗窃,根本上也就是侵犯了应属于国有或者是原主的财产所有权,无论被盗的款项当时是不是赃款或者非法所得的状态,都是受《刑法》保护的。

来源: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