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5日,贵州省德江县法院审理了一起投毒捞鱼案。三名被告人在2022年2月份趁夜将甲氰菊酯农药两箱共100瓶,全部倒入麻阳河内,致6.068公里河段严重污染。大量野生齐口裂腹鱼、云南光唇鱼、泉水鱼、粗唇鮠等中毒死亡。三人共捞取不同种类鱼9公斤,周边群众捡获死体鱼18.08公斤,侦查人员打捞部分死体鱼15.19公斤。
最终,三人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判刑,并应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惩罚性赔偿金等共计80余万元。
农药、中毒死体鱼以及群众在河内捡获的死体鱼。
【裁判结果】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经专业评估,结合专家意见,遂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判处:被告人杨某甲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李某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被告人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渔业资源损失、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生态环境专家咨询评估费等37.602万元、惩罚性赔偿金10万元;并责令三被告按生态修复方案分两次在保护区内河道内投放价值33.6万元的鱼苗。
【典型意义】毒鱼对渔业资源、水环境和人类健康具有极大的威胁,是法律严厉禁止的一种捕捞方式。三被告使用较大数量的农药,灭绝性捕捞,不仅直接灭杀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麻阳河内的大小鱼类,同时还影响了麻阳河其他水生生物、昆虫和各种微生物的生存,给整个生态链带来毁灭性的破坏。沾染沉积在水生植物、底泥上的有毒物质和未能捞取的水生生物尸体腐烂后,都持续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水域内的水生生物很难在短期内恢复,被毒死的鱼若被人食用,残留的毒药还有可能直接危害食用者的身体健康。可以说,其行为不仅造成渔业资源的直接经济损失,同时还造成包括鱼卵、仔稚鱼损失、繁殖终止、栖息地破坏等生态功能方面的水生生物资源经济损失和生态环境受损至修复完成期间生态服务功能丧失。三被告人为满足口腹之欲,采用灭绝性捕捞,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害人害己损生态,令人深恶痛绝,三人均受到法律的严惩。
转自: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
来源: 新闻夜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