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全国上下正开展“断卡”行动
严打涉“两卡”违法犯罪
但有人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并介绍同学、朋友加入
殊不知
这样做不仅“坑”了朋友
还把自己“坑”进了拘留所
究竟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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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崇义县公安局扬眉派出所
在侦办罗某、黄某帮信案件中
发现赣州市南康区的肖某等4人
有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2日
崇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通过精心研判连续作战
分别于22日晚及23日下午
将嫌疑人肖某、梁某、吴某、陈某抓获
经依法查明:
肖某、梁某、吴某、陈某
均为同学或朋友关系
4人一时因贪图小利
在2022年6月份
梁某明知上家在持有他人银行卡资料
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依然将黄某(已另案处理)名下卡主
罗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给其上家肖某
肖某又将梁某介绍给其上家陈某
陈某将肖某介绍给其上家吴某
吴某联系上家进行操作涉诈资金转移
经查实,罗某(已另案处理)
名下涉案账户总流水共计约11万元
用于结算诈骗资金共计约2万元
并获利1000元。
目前
违法行为人肖某、梁某、吴某、陈某四人
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面对花样繁多
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手法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切实增强防骗防盗意识
拒绝参与网络违法活动
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转自:扬眉派出所
来源: 崇义公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