坑朋友也坑自己!4名男子因干这事,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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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前全国上下正开展“断卡”行动

  严打涉“两卡”违法犯罪

  但有人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还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

  并介绍同学、朋友加入

  殊不知

  这样做不仅“坑”了朋友

  还把自己“坑”进了拘留所

  究竟怎么回事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

  ↓↓↓

  近日

  崇义县公安局扬眉派出所

  在侦办罗某、黄某帮信案件中

  发现赣州市南康区的肖某等4人

  有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

  提供帮助的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2日

  崇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通过精心研判连续作战

  分别于22日晚及23日下午

  将嫌疑人肖某、梁某、吴某、陈某抓获

坑朋友也坑自己!4名男子因干这事,被抓了…

  经依法查明:

  肖某、梁某、吴某、陈某

  均为同学或朋友关系

  4人一时因贪图小利

  在2022年6月份

  梁某明知上家在持有他人银行卡资料

  可能从事违法犯罪的情况下

  依然将黄某(已另案处理)名下卡主

  罗某(已另案处理)介绍给其上家肖某

  肖某又将梁某介绍给其上家陈某

  陈某将肖某介绍给其上家吴某

  吴某联系上家进行操作涉诈资金转移

  经查实,罗某(已另案处理)

  名下涉案账户总流水共计约11万元

  用于结算诈骗资金共计约2万元

  并获利1000元。

坑朋友也坑自己!4名男子因干这事,被抓了…

  目前

  违法行为人肖某、梁某、吴某、陈某四人

  因涉嫌为危害网络安全活动提供帮助

  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相关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或者提供专门用于从事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或者为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有前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受到刑事处罚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网络安全管理和网络运营关键岗位的工作。

  面对花样繁多

  不断翻新的网络犯罪手法

  广大人民群众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

  切实增强防骗防盗意识

  拒绝参与网络违法活动

  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网络环境

  转自:扬眉派出所

来源: 崇义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