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帮业主指挥停车后剐蹭被起诉,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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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车剐蹭受损

  是每一位车主都会心痛的事

  如果是因为自己停车造成的

  那就更加令人懊悔不已

  福建厦门的小陈

  就遇上了这样的烦心事

  他说自己在小区停车时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不当

  把旁边的车给剐了

  于是把老郑所在的物业公司

  告上了法庭

  近日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通报了这起案件

  案情回顾

  去年3月的某个傍晚

  小陈驾驶新车回到自家小区

  由于车技还不娴熟

  要停车时交待小区保安老郑帮忙指挥

  不料倒车时其车辆与他人车辆剐蹭

  两部车辆均有不同程度的损伤

  事后交警出具事故认定书:

  小陈对该起事故负全部责任。

  小陈认为

  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

  应承担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

  故将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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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陈认为

  因为保安老郑指挥失责,才造成我的车和别人车剐蹭。物业公司作为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承担因本次事故给其造成的损失,合计5000余元。

  物业公司辩称

  小陈自行驾驶车辆发生刮擦事件,应自负责任,不应无理推诿至无关人员,应驳回其诉求。

  海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侵权损害责任之承担须审查是否具有侵权行为、主观过错、受害人损失及因果关系四个要件。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未能证明老郑存在指挥小陈停车之行为;即便小区保安老郑存在指挥、协助停车行为,该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在无证据证明老郑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对事故的发生亦应负全部责任。

  故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好意施惠”行为,也称情谊行为,即行为人以建立、维持或者增进与他人相互关切、爱护的感情为目的而从事的,不具有受法律拘束意思,后果直接无偿利他的行为。

  小区保安指挥、协助停车行为并非物业管理公司的安全保障义务范畴,属于“好意施惠”行为,除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他人损害外,不应承担侵权责任。而原告小陈作为驾驶车辆操作人员,应对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这也就是“方向盘”原则。

来源: 长沙电视台政法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