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依法对福绵区新桥镇“10.5”火灾事故
一审宣判:
被告吴某海因过失引起火灾
致2人死亡和财产损失人民币27447元
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案情回顾
2021年10月5日凌晨2时6分
吴某海在楼梯口为电动车进行充电
3时44分
充电中的电动自行车锂电池
热失控炸裂起火引发火灾
最终导致
1名妇女和1名儿童不幸丧生
经后期调查吴某海
在网上购买了一个电容量为66AM的
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锂电池
并自己安装在电动自行车上
消防
提醒您
违规改装、停放电动车害人害己
给个人和家庭造成
巨大财产损失和生命安全威胁
教训深刻惨痛
安全使用电动车绝对不是儿戏!
来源: 西藏阿里消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