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无效,关于工伤保险这些事一定要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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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福建省福清市“公交司机猝死,公司以职工自愿放弃社保为由拒不承认工伤” 一事引发社会关注。福清市人社部门工作人员表示,已经对公交司机陈师傅完成工伤认定,相关待遇由所在汽运公司进行补偿。

  企业有权让员工放弃社保吗?不给员工上工伤保险,企业会承担哪些责任?什么样的情况会被认定工伤?2月4日,就大家关心的热点问题,山西晚报记者采访了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

  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

  与用人单位签订“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以求多拿一些“补贴”,陈师傅并非个例。作为员工,自己能放弃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吗?和员工签订类似的条款有没有法律效果?

  “不能!”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工伤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法》规定实施的社会保险,与养老、医疗、失业保险一样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不能以职工承诺自愿放弃为由,不履行参保责任和相应义务,通俗地讲,放弃是无效的合同条款。这意味着,包括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权是所有劳动者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有义务为其员工登记参保。

  在《工伤保险条例》中,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陈师傅从突发疾病到去世,仅仅一个小时左右,因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因此应当认定为工亡。

  企业不缴纳工伤保险后果“严重”

  工伤保险无个人账户,《工伤保险条例》第10条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是指工伤保险费全部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本人不承担缴费义务。“这一规定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其他社会保险险种实行的多方责任制度不同,它体现了工伤保险遵循的雇主责任原则。”上述负责人表示。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样的制度安排使得用人单位有了参保的经济激励,如果其不为劳动者参保,那么一旦工伤发生,用人单位需要承担全部的待遇支付责任。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其中,丧葬补助金为统筹地区6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主要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为工亡职工月工资的30%到4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因为陈师傅没参加社会保险,本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须由公交公司来承担补偿。

  遇到这些情况可认定工伤

  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提高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月人均分别增加145元、95元、36元,惠及4.5万人次。这是实施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后全省首次统一提高工伤保险待遇,也是我省连续第十六年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许多人关心,什么样的情况可以认定工伤呢?太原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以下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按照规定,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住院伙食补助费;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以及劳动能力鉴定费等,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职工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

  该负责人提醒,职工符合工伤认定条件,但存在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等行为,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来源: 山西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