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首起!郭某甲、郭某乙,被判刑!

  注意!注意!

  事发厦门

  郭某甲、郭某乙

  俩人被判刑!

  背后真相令人吃惊

  只因为挖了15株“金豆”??!!

  ......

  近日

  同安法院生态环境巡回法庭

  来到案发地同安区五显镇明溪村

  对厦门市首起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进行公开宣判

  那么问题来了

  什么是“金豆”

  为什么挖“金豆”会被判刑

  赶紧跟小编一起来看看

  名词解释:野生金豆

  野生金豆,俗称“山金橘”,其挂果期观赏价值很高,被赋予“迎喜”“吉祥”等美好寓意,深得人们喜爱。但是,由于过度采挖利用,导致野生金豆锐减,金豆于2021年9月列入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

  仍多次上山采挖

  据悉,该案由三名员额法官、四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森林公安、村干部、村民20余人旁听庭审,同安法院希望通过该案的宣判让广大群众更加了解我国重点保护动植物的政策规定,营造共同保护珍稀动植物和生物多样性的良好氛围。

  经查,郭某甲、郭某乙是同村好兄弟,平时喜欢摆弄花草,种植盆栽,两人经常相约上山采摘植物,后在同安区五显镇某山深沟处发现金豆。两人经过抖音视频了解到金豆被列为国家保护植物,采挖野生金豆是违法行为。但是,他们二人仍然多次采挖。2021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在未办理采集证的情况下,多次单独或相约徒步进入五显镇某山深沟处采挖野生金豆。发现金豆植株后,二人戴手套直接将野生金豆拔出,带回家中修剪枝叶并进行移植。截止案发,分别从两被告人家中查获野生金豆10株、5株。

  经鉴定,二被告人采挖的15株植物物种为被子植物门双子叶植物纲芸香目芸香科金橘属金豆,保护等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案涉植物为野外采集。被告郭某甲、郭某乙非法采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金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包括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及其修复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费用)分别为1859.4元、929.62元。

  庭审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建议,二被告人表示悔过,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

  两人分别被判缓刑

  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违反野生植物保护法规,多次采挖野生金豆,分别为10株、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二被告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被告人主动缴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赔偿款,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二被告人的量刑情节,结合社会调查评估意见,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二个月,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3000元、2000元。

  另外,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在同安法院的组织下,同安区检察院与被告人达成调解,由两名被告人分别赔偿因非法采挖金豆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失1859.4元、929.62元。

  庭审结束后,在案发地所在行政村,同安法院还联合区检察院设置宣传展板,开展“关注旗舰物种保护 推进美丽中国建设”保护野生动植物专题宣传,倡导村民积极参与野生动植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法官说法

  法官说,野生金豆于2021年9月被纳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二级。案涉金豆的挖掘地周边林地较多,考虑到金豆被列入保护植物的时间相对较短,周边村民对保护金豆的认识不够普及。为此,同安法院在案涉金豆的挖掘地所在行政村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希望通过案件的审理震慑野生植物保护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增强法治宣传效应,提升村民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

  野生植物是大自然给予人类的宝贵资源,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平衡和环境保护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花一木来之不易,不管是带着非法目的的恶意采挖,还是游玩过程中无心的采摘,亦或者是自家房前屋后的采伐利用,一不小心都可能触犯法律。我们应该共同保护野生植物,共同维护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

  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同法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