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工作期间与公司总经理发生冲突,后被公司以“工作期间打架斗殴”为由辞退。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定,从行为手段、行为后果、暴力程度等方面看,不足以认定员工与总经理的冲突是打架斗殴,公司对员工作出解聘的决定有失公平,判决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万元。
2021年5月,合肥某科技公司研发人员李某因不满公司要求其签署的一项评估报告,在公司内与总经理发生了冲突,并有短暂肢体接触。不久后,李某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该公司认为,李某在上班期间越级闯入总经理办公室,宣泄不满并主动挑起争端,对总经理进行人身攻击从而使双方厮打起来的行为,完全符合双方签署的聘用人员协议书中“工作期间打架斗殴”情形。李某不服从管理和挑衅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司的正常管理和办公经营。
法院认为,从整起事件的发展脉络来看,李某与总经理因工作事宜发生争执,并由此发生身体接触,双方均存在处事不当,由此界定行为性质为打架斗殴,且没有以相同态度对待或处理双方当事人,而将主要责任归于普通员工李某,显失公平公正。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存在其他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形。 (工人日报)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