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当防卫,不予认定!

  河北保定一起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命案,5月5日一审宣判。

  该案中,范某某与李某某上门找郝某乙要账,未见到人,双方随后通话并在郝家门口见面发生冲突,打斗中范某某持刀将郝家父子三人砍伤,李某某被刺死亡。

  案发后,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哥哥)、范某某、郝某乙提起公诉。庭审中,郝家兄弟辩称,己方行为系对暴力讨债的正当防卫。

  2022年5月5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该案公开宣判,认定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判决被告人郝某甲、范某某、郝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九年和八年六个月。

  债务纠纷引发故意伤害案

  致一人死亡

  5月5日,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对郝某甲、范某某、郝某乙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郝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范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郝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此外,案发时被告人郝某乙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满城法院判决撤销该院(2017)冀0607刑初178号刑事判决中郝某乙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的缓刑部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满城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因债务纠纷,被告人范某某和被害人李某某开车到被告人郝某乙家找郝某乙要账,范某某在郝某乙家楼下喊叫郝某乙,郝某乙家无人应答,范某某遂用煤块将郝某乙家门玻璃砸碎,而后离开。

  被告人郝某乙回到家后,通过监控录像发现是范某某砸其家玻璃,随即给范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已回到家中,后郝某乙从自家车库中拿出扎枪等,并给其哥被告人郝某甲一根扎枪。

  范某某从其住处拿刀后与李某某来到郝某乙家所在胡同,范某某到郝某乙家门口持刀砍郝某乙,郝某乙持镐柄、郝某甲持扎枪和范某某打斗,后李某某徒手赶到将郝某乙踹倒,并拽倒北墙上靠着的铁栅栏,郝某乙持镐柄、郝某甲持扎枪、郝某乙父亲持塑料棒与持刀的范某某和李某某对打,范某某将郝某乙、郝某甲、郝某乙父亲砍伤,郝某甲将范某某刺伤,范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在后退的过程中被郝某甲刺伤倒地,郝某乙又持镐柄殴打李某某,致李某某死亡。

  经鉴定,李某某符合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郝某乙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乙父亲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甲轻伤二级;范某某为轻微伤。2020年8月15日,被告人范某某到保定市满城区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因债务纠纷引发,被告人范某某先是到郝某乙家门口砸郝某乙家玻璃,后又返回郝某乙家门口与郝某乙等人打斗,范某某持刀砍伤郝某乙等人,有严重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从轻处罚。在故意伤害致李某某死亡的过程中,郝某甲用扎枪刺伤李某某,致其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对李某某的死亡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郝某乙持镐柄殴打李某某,在致李某某死亡过程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郝某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郝家兄弟的行为

  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郝家一方认为,该案中,范某某与李某某系持械主动上门行凶,郝某甲、郝某乙用扎枪、镐柄进行反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被告人郝某甲、郝某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就此,《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该案审判长。

  审判长介绍,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从本案的犯罪起因看,本案的起因是双方之间的债务纠纷。2020年8月1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和李某某开车到保定市满城区被告人郝某乙家找郝某乙要账,范某某在郝某乙家楼下喊叫郝某乙,郝某乙家无人应答,范某某遂用煤块将郝某乙家门玻璃砸碎,而后离开。郝某乙回家通过监控,发现砸玻璃的人是范某某之后,立即给范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已回到家中,二人在电话中发生激烈吵骂,双方虽对通话内容及是否约架各执一词,但结合双方通话后范某某去其居所拿刀,郝某乙从自家车库里拿出扎枪、镐柄并分发给郝某甲等人的行为,足以证实范某某和郝某乙在电话中彼此沟通措辞并不理智。

  从本案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看,范某某持刀与李某某来到郝某乙家所在胡同,范某某先用刀朝郝某乙砍,郝某乙用镐柄击打范某某,郝某甲拿扎枪扎范某某,李某某徒手将郝某乙踹倒,郝某乙持镐柄、郝某甲持扎枪、郝某乙父亲持塑料棒与范某某、李某某对打,后范某某逃离现场,李某某在后退的过程中被郝某甲刺伤倒地,郝某乙又持镐柄殴打李某某,从而导致李某某死亡。

  从本案行为人实施行为导致的结果看,本案中,李某某因锐器刺伤致心脏破裂、心包填塞死亡;郝某乙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乙父亲重伤二级,并有多处轻伤;郝某甲轻伤二级;范某某为轻微伤。

  审判长表示,综上,本案的双方均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件。主观上,结合案发起因、双方对冲突升级均有过错、事先准备并使用凶器、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双方均有伤害对方的故意。客观上,双方均实施了伤害行为,最终造成李某某死亡、郝某乙及其父重伤并有多处轻伤、郝某甲轻伤、范某某轻微伤的结果。

  “因此,郝某甲、郝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郝某甲、范某某、郝某乙主观上均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他人伤、亡的结果,三人均应对各自故意伤害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三人的行为均构成故意伤害罪。”审判长说。

  范某某的行为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

  被告人范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这是该案庭审中的一个焦点。

  对此,该案审判长介绍,区别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就在二者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者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

  审判长表示,从本案的主观要件看,本案系因郝某乙与范某某存在债务纠纷,因处理方法不当、一时激动而引发,并非双方积怨很深、素有仇恨,也并非蓄意预谋策划,郝某甲、范某某、李某某更是素不相识,均无杀人的思想基础。范某某在将郝某甲、郝某乙、郝某乙父亲砍伤后,主动逃离现场,并非毫无节制,欲致对方于死地,不存在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故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审判长提醒,本案原本只是一个民间债务纠纷,但因双方当事人的不理智,导致事件恶化,最终触及刑法导致犯罪,受到法律的制裁,也给几个家庭造成了无法愈合的创伤。广大群众如与他人出现债务纠纷,一定要冷静处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切勿冲动行事,害人害己。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周宵鹏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