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涉外法治提供坚实立法保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作者:莫纪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徐梓文(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国际法所助理研究员)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届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五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按照急用先行原则,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取得历史性成就,我们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运用法治方式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能力明显提升。科学完备的涉外领域立法,是推进“一带一路”倡议实施、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制度基础,也是应对不稳定不确定国际环境带来的风险挑战、打造保护我国海外利益安全链条的重要抓手。

  法治是开展国际斗争的重要手段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并日益成为国际斗争和博弈的重要支撑力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国际竞争越来越体现为制度、规则、法律之争。我们必须加强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建设,提升涉外执法司法效能,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当今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但国际环境日趋复杂,不稳定性不确定性因素明显增加,为维护和平发展的国际秩序,将国际冲突和各种安全风险控制在最低范围,必须在遵循国际法规则基础上重塑国际关系和国际交往新格局。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抛出“基于规则的治理”等诱人噱头,企图垄断全球范围内法治话语权,为其霸权主义和贸易霸凌套上“法律”外衣。但所谓“基于规则的治理”,不过是他们自己的定义和任意而为,根本不能反映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体系和以国际法为基础的国际秩序的要求。这种小圈子意识和强迫别的国家站队的霸凌行径,不能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和支持。

  面对美国等少数西方国家在国际社会强行推进的所谓“规则”“制裁”及霸凌措施,中国应当学会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在国际交往中打好法律战,牢牢掌握运用法治开展国际斗争的主动权和话语权,塑造国际法治建设者的国家形象,进一步占据道义制高点。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理有利有节地开展国际斗争,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工作的重要内容。通过运用法治手段捍卫国家海外利益,提升在国际舞台上的法治话语权,中国在全球范围内的制度公信力和影响力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与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实践需要相比,我们仍然存在短板。进一步提升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的能力,就要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既强调执法司法合作的实践面向,把拓展执法司法合作纳入双边多边关系建设的重要议题,延伸保护我国海外利益的安全链;也强调涉外领域立法的基础作用,完善涉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

  以涉外立法支撑高水平开放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首次明确提出,要“适应对外开放不断深化,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综合利用立法、执法、司法等手段开展斗争,坚决维护国家主权、尊严和核心利益”。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也明确强调“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

  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涉外法治工作。改革开放为涉外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天地,涉外法治建设也推动我国对外开放不断向纵深发展。可以说,中国的对外开放事业始终有涉外法治的保驾护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根据党中央对法制建设的要求和部署,我国涉外领域立法工作不断推进。1982年制定现行宪法时,以国家根本大法形式明确对外开放政策,允许外国来华投资,或者进行各种形式的中外经济合作,保护其合法权利和利益。除陆续制定“外资三法”、海关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对外贸易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出境入境管理法以及外汇管理条例等一系列骨干性、支撑性涉外法律法规外,还在民事、刑事等基本法律中设置了专门涉外条款,为对外开放有序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开展了新中国成立以来最大规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立、改、废工作,基本建立起符合我国国情和世贸组织规则的涉外法律体系,有力支撑全方位对外开放新格局。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水平不断提高,外国人员、企业和组织来华快速增长,非法居留、非法入境、非法就业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随着世界进入动荡变革期,美西方国家对我国的战略遏制日益加剧,我国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国际斗争越来越尖锐复杂。这既要求我们必须提高运用法治手段进行国际斗争,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的能力和水平;也要求我们改变现行国际规则适应者的角色,积极参与全球治理和规则制定,做国际规则的维护者、建设者。

  不断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加快涉外法治领域立法工作步伐,涉外法律体系初具雏形,同时也有不少亟待加强的领域。例如,对外投资、对外援助、口岸、开发区、领事保护等领域无法可依或法规层级较低,对外贸易、国籍、在华外国人管理等领域的法律法规比较原则笼统,内外资法律法规不尽统一,一些政策性法规缺乏透明度,都制约着对外开放进一步深化。特别是,在新的国际地缘政治格局变动下,针对美西方国家的脱钩断供、封锁围堵,必须尽快充实应对挑战、防范风险的法律“工具箱”,推动形成系统完备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

  涉外法治工作,重点在于国际博弈,基础在于科学立法。针对当前国际斗争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应不断调整立法结构,从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的角度增加涉外领域立法的有效供给,保证涉外领域各项工作的有法可依、有法能依、有法必依,保证涉外领域立法的科学性、有效性。

  要坚持统筹国内法和国际法,通过立法明确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法上的适用方式和程序,适时通过修宪程序纳入宪法之中;按照急用先行原则,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适时将相关规章和政策上升为阻断法,并尽快出台反外国制裁法实施细则,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坚定维护我国海外利益,通过在国家豁免、领事保护、对外投资法、对外援助法、涉外民商事纠纷解决等领域的立法,切实保护海外中国企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秉持前瞻视野,针对国际人才流动与竞争的实际需要,制定或完善移民、外国人在华工作、入籍归化等方面法律,保证外国人在华合法权益,增强我国人才竞争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法律是一个国家治理智慧的制度性承载,也是解决具体问题的框架性方案。加强涉外领域立法是一个体系化、系统性工程。不断加强涉外领域立法工作,建立和完善涉外法律法规体系,不仅能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提供坚实的法律依据,也能在风云变幻的国际斗争中,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光明日报》( 2022年04月01日 11版)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