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时评:教师涉性侵幼女被捕,学校通报“因感情”太无情

  作者:樊成

  1月20日晚,有网友发帖称,“浙江宁波华茂某体育老师强奸小学女生,家长来闹却被高管打压”,并发布了多张聊天记录截图及疑似学生家属在该校交涉的图片。1月21日,宁波华茂外国语学校发布声明称,在去年疫情隔离期间,原初中某女生多次与李某在校外约会并因感情发生关系,警方已于去年9月将李某逮捕。

  这一通报,让人如鲠在喉。按照当地妇联工作人员的回应,案件事发于去年7、8月份,受害女生未满14周岁。而根据我国《刑法》及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对于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强奸论,且属于从重情节。

  这也就是说,这很可能是一起强奸幼女案,性质十分恶劣,并且警方早就做出了逮捕行动。当地妇联甚至言明,“案件已认定属于强奸性质”。在这样情况下,学校竟然说是“因感情发生关系”?要知道,在法律上,没有成年男子和未满14周岁的女生“因感情发生关系”一说,只要发生关系,就是赤裸裸的犯罪。

  而且,退一步说,哪怕从学校的立场讲,既然是通报教师李某的不良行为,怎么又把女孩当作“主语”呢?我们正常人的脑回路至少也应该是这样的:李某多次在校外与该初中女生约会,并与其发生性关系。这里的主语,怎么着也该是身为人师、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李某,而不是一个未成年的初中女孩。

  鉴于女孩家属曾多次找学校讨要说法,涉事学校的如此表述,不得不让人怀疑,这是有意对受害者形象进行污名化。客观上,给外界造成一种是“女生主动”和男教师交往并发生关系的感觉。说白了,这又是熟悉的“受害者有罪论”,只不过手法更加巧妙而已。

  从去年9月李某被逮捕至今,已经过去了小半年。学校和家属之间仍未达成谅解,或许是因为法院还未做出明确的判决,以致学校应承担的责任不够清晰。但是,既然是自己的教师和自的学生,发生了这样的事情,无法发生关系的地点是在校内还是校外,学校都有着显而易见的责任。

  至少,在教师队伍管理上,学校责无旁贷。也正因此,李某被公安机关带走后,涉事学校进行了整顿教育。倘若学校完全没有责任,管理工作没有改进的地方,又何来“整顿教育”一说?

  近年来,师风师德的问题,不时成为社会热点话题。这当中,尤以教师性侵学生备受舆论担忧。一些学校在应对类似事件的行动中,总是习惯性地捂盖子、避重就轻,吃相十分难看。这种处理,不仅不适应舆论情绪敏感的移动互联网时代,更不符合学校应有的、以学生为本的价值观念。

  值得一提的是,有媒体从慈溪市人民法院获悉,此案现已审理结束,具体情况因涉及未成年人不便透露。而随着案件的审理结束,当地教育部门或许也该积极介入,彻查学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应承担的责任了。一定要认识到,这不是一起简单的强奸案,它发生在教育领域,是羞耻、悲愤且严肃的。

来源:光明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