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科技公司以合规求发展

  《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正式施行。《办法》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予以规范,同时对与之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及合作范围进行明确。一些金融科技人士表示,《办法》为行业破迷局,未来在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方面的合作路径更加清晰,行业发展也有望更加合规。

  监管明确态度破行业迷局

  针对《办法》出台的背景,相关部门在分析其优势、特点的同时指出,互联网贷款业务暴露出风险管理不审慎、金融消费者保护不充分、资金用途监测不到位等问题和风险隐患。业内人士认为,《办法》将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纳入规范化轨道,促进新业态的健康发展。同时,适应金融科技发展的趋势,抛弃“一刀切”的简单监管思路,原则导向为主,预留监管政策空间,并且坚持鼓励创新与加强监管相结合,秉持审慎包容的监管态度,鼓励商业银行稳步探索产品和服务创新,不断提高自主风险管控能力。

  “金融科技公司作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重要合作方,《办法》出台将双方之间的合作进行规范的同时,也确认了各种合作模式。”中国社科院金融所金融科技研究室主任尹振涛告诉《金融时报》记者。

  尹振涛认为有三个方面需要关注,一是金融科技公司也需要持牌,既包括合作开展金融业务的金融牌照,也包括提供技术服务的事前准入资格的名单制;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商业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之间的权责利边界,商业银行为贷款主体并把控核心的风控环节,合作机构回归为技术支撑服务商;三是给相关合作金融科技公司限定了高额的违法成本,一旦触碰监管政策底线,便有可能被吊销相应资质牌照。

  针对《办法》,各投研机构也纷纷给出了积极解读。有证券公司研究人士认为,《办法》给予合作贷款模式以肯定,而且在联合贷款比例、跨地区借贷、注册资金以及准备金上并没有设立量化限制。政策不确定性的消除将为该领域带来增长潜力。

  开鑫金服总经理周治翰认为,《办法》的出台与新基建、工业互联网等政策相呼应,为进一步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提高整体经济效率提供了更为完善的政策配套。

  利好头部金融科技企业

  正如尹振涛所言,金融科技公司是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的重要合作方。记者发现,金融科技公司通过提供信息技术或获客服务等与金融机构展开多种合作,合作机构也随着业务规模的扩大不断增多。比如,乐信的合作金融机构达百余家,小赢科技与20多家持牌机构进行合作,其机构资金占比已达100%等。

  360金融CEO吴海生表示,《办法》基本沿用之前征求意见稿内容,与之前我们的政策预判及合规布局都高度吻合,其正式发布重大利好行业发展,必将促进市场资源进一步向头部金融科技公司聚拢。

  还有其他多家金融科技企业也对《办法》持乐观评估。

  小赢科技总裁成少勇告诉《金融时报》记者:“今年与金融机构开展合作贷款业务更加有章可循,更多金融机构会与头部金融科技公司合作,发挥各自长处,将金融服务投入到小微企业和个人。”

  “不管是对持牌机构、助贷平台、风险参与机构的场内机构,还是对系统服务商、科技服务商、信息服务商等场外支持机构,都是明确有效科学的生产指引。”萨摩耶数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充分调动了市场的优质生产要素,并对要素融合路径方式给出了清晰指引,监管部门放管结合,可以使扰乱市场秩序的不良机构进一步出清和退出,同时为消费贷市场换挡加速、平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准入制加速行业优胜劣汰

  可以看到,在放宽互联网贷款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的限制、丰富合作形式的同时,《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各类合作机构的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并实施分层分类管理,从经营情况、管理能力、风控水平等方面对合作机构进行准入前评估,合作机构资质应和其承担的职能相匹配。

  对此,信也科技CEO章峰表示,商业银行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通过优势互补、提高效率的方式规范业务合作,行业虽历经洗牌,但仍参差不齐。建立全行统一的准入机制,对于进一步规范机构的合作准入门槛,对互联网贷款行业的良性、有序、持续发展起到关键作用。

  章峰认为,监管层在方向上对互联网贷款行业持宽容、支持的态度,未来第三方合作机构应积极拥抱高标准的合规要求,保护客户隐私、保护客户权益、加强科技输出。

  周治翰认为,互联网贷款的赛道正式开启。一方面,互联网贷款对金融科技的刚性需求将导致行业整体科技创新应用水平快速提升,没有科技开发能力、数据化风险评估技术的银行发展将进一步受限;另一方面,《办法》或将促进产业链数字化转型进程加快,企业要想获得更丰富的资金渠道,就必须在业务场景、自身经营等方面实现数据化,才能为银行远程线上自动授信审批提供前置条件。

  作者:本报记者 胡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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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金融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