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男子小王关注一名网红博主两年多了,对方发起了在长春酒店“房间待4天奖励35万元汽车一辆”的活动,小王很是上头。
近日,因为餐饮生意失利,小王很想短时间赚笔大钱,便花1万元报了名。
谁知,看上去简单的挑战,他竟在上场不到两小时,就因数秒“犯规”而被踢出了局……

小王今年31岁,河南郑州人。平时除了忙生意,就喜欢刷视频,是不少网红的粉丝,尤其一位在某知名App上很火的“说车”博主,更是关注了两年多。
“最近,这个博主发起了一次‘房间待4天奖励35万元汽车一辆’的活动,我考虑了半天,决定参与了。”
6月2日,小王告诉记者,之前也知道类似活动,想着不太可能,看得多,从没报过名。这次之所以决定参加,一是自己经营的餐饮生意做赔了,手头缺钱,很想赚笔快钱翻身;二是博主经常发挑战成功的人赢走汽车的视频,思来想去,觉得这种“自律挑战”挺简单的,就下了决心去。
5月31日,在与博主的客服人员联系后,先交了500元定金,确定了6月1日至6月5日进行挑战。
随后,他买票坐上了一辆绿皮火车。在经历了漫长的20多个小时后,于6月1日下午赶到长春。
按照客服要求,转账9500元后(共1万元保证金),当晚直奔对方所发的参加挑战地点——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某酒店某客房,并在当晚7时36分,进入了挑战房间。
“挑战前,客服人员给我传了份‘挑战成功赢汽车合同’,合同里的要求有11条,然后就是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我大致看了看,就由一男一女两人将我带进了房间,进屋后,告诉我手机(摄像头)就放在床头柜上,要求我必须从这一侧上下床,我答应了。”
小王说,本以为慢慢悠悠坚持几天即可获得价值35万元的新车,可挑战还没超过当晚10时,女客服就拿着一段视频告知他违规了,理由是未按照合同规则挑战,已被判失败。
原来,在合同中第6条要求这样写道:挑战期间不可移动、关闭、覆盖、遮挡摄像头,否则视为挑战失败;为保证房间内空气流通,每天必须8点-9点之间开窗通风3分钟以上,否则视为挑战失败。从客服给他看的8秒违规视频里,他估算了下,中间仅2秒遮挡了摄像头。

被踢出局后,小王不服,要求博主退还1万元保证金。但对方以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是其违反规则所致,予以拒绝。
对此,小王说,如果按照客服告诉他的只在床的一侧上下床,那么遮蔽摄像头的几率非常大,因此合同在规则上本身具有不合理性,故主办人存有欺诈行为。
经过不断沟通,主办人承诺退还5000元保证金,但小王表示不能接受。
报警后,6月2日小王告诉记者,对方已退还他7000元,但还有3000元未退。他准备回河南后,再行起诉索要,但不清楚对方以“挑战违规”认定他失败,自己能以何理由提起诉讼?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6月3日下午,记者联系了长春的主办博主。
他告诉记者——
小王是因为违反了合同第7条中“手机不可以任何形式遮挡”之规定而失败的,并非其所说的第6条“遮挡了摄像头”。
自己开有车行,挑战赛是为促销而举办,而参赛者也多为买车而来,一年来有不少人中了奖,像小王这种只为中奖参赛的非常少。
对于双方的争执,他表示已退还7000元,刨去比赛所花的500元成本,剩余2500元,会用于小王在未来一年内购二手车的订金,也可抵扣车款;如一年内不购车,也不再退回了。

实际上,小王此次赴长春参加的“房间待4天奖励35万元汽车一辆”的活动,是一种“自律挑战”活动,或称“独处挑战”“隔离挑战”。
这是一种近年来在网络上兴起的商业活动,其典型模式为:参与者向组织方支付数千元至数万元不等的报名费,承诺在特定封闭空间内遵守如不使用电子产品、不与外界交流、不遮挡监控等一系列严苛规则,当成功完成规定时长挑战后,即可获得数十倍乃至上百倍的高额奖金。
陕西昭行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刘文祥介绍,所谓的“自律挑战”,从法律定性的角度看,并非真正的“自律”促进活动,而是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的“射幸行为”,具有显著的投机性和功利性,甚至带有“赌”的性质。
“射幸行为,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获得利益具有不确定性、取决于偶然事件的行为,其法律地位需结合具体情形判断,若严重偏离公平原则且违背公序良俗,则不受法律保护”。
刘文祥认为,从我国法律在公平原则的适用、是否违背公序良俗以及判定法律行为的无效后果三方面来看,此类“自律挑战”失败后,参与人可以要求主办人退还报名费,且在多数情形下会获得法院支持。
刘文祥指出,在自律挑战中,挑战规则通常由主办方单方制定,仅对参与者设定义务与限制,未约定主办方自身的责任,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严重失衡。
如近年来类似案件中,挑战规则里关于“不准任意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的约定并不明确,究竟何为遮挡躲避灯光监控设备,约定并不明确,可解释权均在活动主办人和组织者,在缺乏第三方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活动成功率必然不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还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法院从公平原则的适用进行考量,往往会认定格式条款无效。
转自/华商报大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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