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5日,阳朔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郭某某等15人涉恶势力犯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
2008年以来,被告人郭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先后纠集被告人李某某、吕某某、蒋某某等人,长期实施开设赌场,并多次实施非法拘禁、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逐步形成了以郭某某为首要分子,李某某、蒋某某、吕某某等人为主要组织成员,秦某某、阳某某、周某某等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犯罪团伙为非作恶,通过开设赌场攫取高额非法利益,同时实施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非法剥夺人身自由等犯罪活动,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郭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经常纠集在一起,形成了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采取暴力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15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分别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法庭依法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各项权利,组织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并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量刑及涉案财物处置充分发表了意见。因案情复杂,案件将择期宣判。
转自丨阳朔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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