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5日,据财政部官网消息,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国家药监局等5部门发布了《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药品、医疗器械“零关税”政策的通知》(简称《通知》)。
《通知》提出,全岛封关运作前,对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经认定的医疗机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通知》第三条规定的药品、医疗器械,并按本政策规定使用的,可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有关单位进口药品、医疗器械,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可在办理减免税手续时提出申请。
根据《通知》,享受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药品、医疗器械(以下称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包括:(一)已在我国批准注册的进口药品、医疗器械;(二)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尚未获得我国批准注册,但经海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允许在先行区内进口使用的药品(不含疫苗)、医疗器械。
《通知》强调,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医学教育高等院校、医药类科研院所进口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仅限在先行区内自用。患者在医疗机构获得的免税药品、医疗器械属于个人使用的最终商品,不得再次销售,应在先行区内使用,不得带离、寄递出先行区。
转自:财政部网站
点击右上角微信好友
朋友圈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微信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
点击右上角QQ
点击浏览器下方“”分享QQ好友Safari浏览器请点击“”按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