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8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了关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的提醒告知书,提醒全市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12月1日起,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三亚某农贸市场内的照明灯具。
“生鲜灯”是农贸市场及商超内专门用来给生鲜农产品提色增亮的灯具设施。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6月30日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三亚某超市内的照明灯具。
告知书中提到,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对使用的照明灯具等进行自查,如不符合《办法》第七条规定要求的,对使用“生鲜灯”等可能影响消费者对肉类、果蔬类、海鲜类等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判断的照明设施,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给予处罚,包括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消费者如在《办法》施行后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可拨打12345投诉举报。
综合: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符彩云 文/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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