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国家烟草专卖局网站发布关于加强电子烟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自2022年10月1日起,从事电子烟生产经营的电子烟市场主体应当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并通过电子烟交易管理平台进行交易。通知明确,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电子烟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电子烟广告。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电子烟销售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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