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许昌办事期间,利用许昌胖东来不满意就退货的经营理念和模式,先后9次采用食物中有异物的方式对胖东来商场进行敲诈勒索,获利7000余元,最终被判刑。
案情回顾
2023年3月21日,许昌市胖东来商场金三角店的员工通过公共视频系统发现有顾客恶意投诉食品安全问题,遂报警。警方经调查是一名顾客以其购买的包子里有铁片为由,对商场进行投诉,后超市工作人员查看公共视频系统发现,该顾客在就餐时将随身携带的铁片放置在包子内,并非食物内有异物。公安机关经立案侦查,王某供述了其在一个半月内先后9次在胖东来各店和新乡胖东来店等地购买食品后,以食品内有异物等理由,索要赔偿人民币7592元。案发后,王某退赔了非法所得,并获得了胖东来公司的宽容谅解。
法院判决
近日,经许昌市建安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但基于王某已退赃并认罪认罚且获得被害人谅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等相关规定,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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