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客户端重庆3月7日电(余相瑾、许跃、王璨)近日,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袁家强等人使用禁渔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1年7月,袁家强等人在璧山区三合镇梅江河跳蹬子河段采用电捕捕鱼和电追捕鱼的方式非法捕捞鲤鱼、中华倒刺鲃、鲫鱼等渔获物共计29.35公斤,对天然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造成的损害为58700元。
经与渝北区人民法院沟通,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12月7日通知袁某某等人召开生态损害赔偿会议,并于同日与袁某某等人达成了生态损害协议,该协议经法院确认并依法进行了公告。之后,袁某某等人积极履行了其应承担的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58700元和登报道歉义务。
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为契机,就全区水库管理情况摸排调查。调查发现,璧山区辖区水库夜间时段的巡查管理不到位,部分水库的重点区域未设置禁止非法捕捞等警示标示,导致水库周边非法捕捞的违法行为频发。
水库主管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整改,制定了《水库安保服务工作管理考核办法》,规范了水库的日常监督管理。同时,制作了150余块禁止非法捕鱼的警示标示牌安装于辖区水库的隔离网和醒目位置。“现在水库周边张贴了禁止电鱼、毒鱼的标示牌,警示效果很好。”周边群众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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